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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共有产权试点方案出台

发布时间: 2017-03-30 09:14:22

来源: 贵阳日报

分类: 行业动态


《开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试点方案》近日出台,将在开阳县路发后山河公共租赁住房项目1号楼、2号楼、4号楼作为首个公租房共有产权试点,并适时推进其他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共有产权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难”民生问题。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方案,开阳县公租房的申购范围是:凡在县内无房或有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轮候实物保障家庭;在县城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进城就业创业人员;乡镇教师、计生、卫生、环卫工作人员;失地农民、扶贫生态移民、地质灾害搬迁户;优抚对象、复员退伍军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刚参加工作大学毕业生。

申购人只需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预定房源,并提交相关审核资料,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申购人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准购证》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通知书》;到售房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按揭贷款、产权登记手续。

方案还明确了产权管理,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销售可执行预售相关规定;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购房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证书上应注明“取得完全产权须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等内容。购房人不得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将公共租赁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未满5年,房屋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确属特殊原因(迁离开阳、夫妻离婚析产、家庭成员重大疾病等)需转让住房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原售房单位按原销售价格进行回购;购房人死亡遗赠的除外,但须按开阳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满5年,需转让或因购房人死亡需继承的,原购房人或继承人应按开阳县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责任编辑: w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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