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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卖出租农村宅基地者再申请宅基地一律不批

发布时间: 2017-12-04 14:16:21

来源: 贵阳网

分类: 行业动态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批准。

《意见》明确,村民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不符合《关于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不合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有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同时,城市郊区、坝子地区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为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我省各相关部门将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一站式服务制度和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联合审查审核机制,实现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同一个窗口进、同一个窗口出,提升为民便民服务质量,实现宅基地审批的高效、快捷;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严格落实“四公开”制度,切实做到审批程序、申请条件、申请人名单、审批结果公开;鼓励农民腾退多余的宅基地,将腾退出的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处置,可统筹安排给符合条件、有建房需求的本村村民使用,或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或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 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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